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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同一老板名下控制多个关联公司,有法律和税务风险,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1-22

新公司法下,同一老板名下控制多个关联公司,有法律和税务风险,依据是什么?

一、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的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醒一:

这个条款意味着老板的一个公司甲公司若是出现债务纠纷,甲公司不再是以全部资产为限承担债务责任,而甲公司的股东不再是仅以对于甲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甲公司的债务责任了,而是老板名下控制的其他公司,也要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你利用其控制的公司参与实施了逃避债务的行为。

风险提醒二:

从防范法律风险的方面,假设存在关联的话,建议同一股东名下的其他公司,不要和老板名下存在大量债务的公司有业务及经济往来,如资金借贷、货物买卖、及其他关联交易等等。

二、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的依据:

1、个税的风险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增值税的风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3、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4、税收征管法的风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风险提醒一:

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容易出现定价不公允,不符合市场原则,带有转移利润、人为调节利润、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因此,税务风险较大,而且税局一旦发现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出现不符合市场定价原则,容易产生纳税调整的风险。
当然,只要是真实业务、正常交易、价格公允,则是允许的,但是还是要提醒你:做税务筹划,尽量避开关联交易!

风险提醒二:

1、从防范税务风险的方面,假设存在关联的话,不要全部都是关联交易,可以适当有非关联的业务。价格不要平进平出。留存好充分的交易合理性的证据链。

2、若是特意通过关联交易来避税,可能会遭遇到反避税,所以在做税收筹划时,一定要考虑到反避税。因此,通过关联交易来纳税筹划,一定需要注意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不想被税务局关注到,尽量减少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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